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有权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权做出土地征收的行政机关作出土地征收决定后,对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补偿与安置适用本法规定。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以及土地征收决定做出后两年内未予以实施征收的,对产权人补偿与安置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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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各地高院